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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万多存款“蒸发”银行方负全责明日

发布时间:2020-01-14 18:28:36 阅读: 来源:闸阀厂家

两万多存款“蒸发”银行方负全责

案发: 2.18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2004年3月26日,秦某某到某银行储蓄点代理其胞妹秦女士设置密码办理了一笔存款金额为2.18万元的2年定期存款业务。该储蓄点出具了一张《定期储蓄存单》交给秦某某收执。由于期间妹妹秦女士不在容县,直到2005年7月,秦某某将这笔存款的存单交到了妹妹手中。

这张存单已经被挂失,钱也被全部领走了。 当年12月28日,秦女士拿着这张存单到储蓄点办理取款业务时,该储蓄点的储蓄员告诉秦女士,这张存单已于2004年4月12日被挂失,并于5月19日被取款清户。 不可能! 这就意味着自己2万多元血汗钱不翼而飞,秦女士惊呆了。

储蓄点: 是其亲属挂失、领走了款项

在储蓄点出具的存单挂失显示,2004年4月12日,秦某某到该储蓄点办理了这笔存款的存单挂失手续,而秦某某则否认他没有挂失存单和领取存款。和储蓄点协商不下,秦女士向容县公安局报了案。而储蓄网点经自行调查后,认为秦某某不承认挂失存单、领取存款事实的行为触犯了刑律,也向公安局报了案。.

2006年4月21日,秦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储蓄点支付储蓄存款21800元及从2004年3月26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储蓄点则向法院申请追加秦某某为该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 储蓄点有章不循,应负全部责任

期间,该案因涉及到刑事问题曾中止审理,2006年6月2日,容县公安局已对秦某某涉嫌票据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2009年9月16日,公安部门以秦某某没有票据诈骗事实为由,撤销了该刑事案件。

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该案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关于存单挂失和挂失存单上存款的支取,按照规定,领取挂失存单的存款必须储户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本案中, 秦女士并未到储蓄点办理补领新存单或支取存款手续, 储蓄点也没有提供支取存款的证据证明上述存款已经支付给秦女士,其所提供的挂失申请书不能作为支取存款的凭证。

因此,法院均判决被告向秦女士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储蓄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只就利息计算问题作出改变。@@@

律师点评:

如未核实客户身份 银行需担责

如果客户在领取已挂失的存单的钱过程中,银行没有核实是否是客户本人,就将钱给了对方,银行应该承担责任。 本报法律顾问、三益律师事务所的范德普律师认为,银行有责任核实客户是不是其本人,对其身份信息进行确认,且应该具备能核实客户信息的工作人员和相应设备。如果银行没有确认客户信息就产生了交易,受害方客户可以起诉银行,对银行提出赔款要求。

范律师提醒,如果是受害储户因个人资料泄密而被别人取了钱,也负有对个人私密保管不当的过失。若银行可以举证储户存在个人泄密,那该储户应该分担事件责任;若银行不能举证储户有泄密过失,那银行应当全额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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