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城收费背后的城市发展困局
柳州“按小时收取进城费”引热议
前不久,一名自称职业是司机的网民晒出了自己的“出城账单”,这张“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车辆通行微机发票(城市路桥)”显示,“超时956小时29分”,收费190元。
还有网民晒出的发票显示,“超时2234小时57分”,收费460元。
从2010年6月开始,陆续有网民在天涯、猫扑、红豆等网络社区晒出外地车辆在柳州市出城时被收取“进城费”的经历,超时数从100多小时到2000多小时不等。网民纷纷对此举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质疑。有网民计算,在车辆进入柳州市后每小时要缴纳0.2元的费用。
网易网民“hy1188”认为,柳州市路桥通行费是对外地车入柳的严重歧视。
红豆社区网民“郑明怀”认为应该取消“进城费”。他说,“进城费”会影响柳州物流和旅游等行业的发展。
回应:路桥收费于法有据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网民所指的“进城费”,实为“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的主体单位是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公司。公司副总经理周安乐说,2006年,为实现城市交通均衡分布和提高市民出城、出行效率,柳州市学习外地经验,经过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收购整合方式,统一实行城市路桥收费,对本籍车辆实行年票制,对外籍车辆则可实行次票、月票、季票和年票的交费方式。
“柳州市收取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柳州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科长黄薇说,由于城市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投资大、建设回报期限长的特点,仅仅依靠政府财政资金难以满足建设需要,我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贷款建设、收费还贷”的方式。
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柳州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方案和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柳州市路桥车辆收费范围为“城市内环路及中心骨架道路和‘四桥一路’”,收费期限为23年,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收费标准为一类车(摩托车、手扶拖拉机)100元/辆·年,二类车(≤7座客车,≤2T货车)680元/辆·年,同时规定了二至六类车的收费标准。市民使用较多二类车,次票为10元/辆·次,二类车月票、季票收费标准为150元、450元。
在制定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时,按价格法的规定,受自治区物价局的委托,柳州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过价格听证会。
周安乐说,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不断发现有本籍车辆为逃避交纳路桥通行费转到周边其他城市上车牌,这样便出现了大量外籍车辆只交一、二次进出城的次费,即可长期在市内使用的状况。“这种情况对按规定自觉交纳路桥通行费的本籍车辆而言是极不公平的,也造成了柳州市路桥通行费的大量流失。”
柳州市从2010年6月开始实行对“外籍车辆按驻留城市时间收取通行次费”,即购买次票的外籍车辆,通行时限为交费后的72小时。驻留时间不足72小时,按72小时计算;驻留时间超过72小时的,每超过48小时,再交纳一次通行费,驻留时间不足48小时的,按48小时计算。
“在市区驻留每小时两角钱”就是按照这一计费方法计算出来的。“通常从外地来柳州市区观光旅游、办事的车辆(二类车)驻留时间一般都在72小时内,只用交一次10元的费用,这个收费在全国城市中并不高,而且在这一政策实施中,我市也充分考虑了车主的承受能力,对同一年度内一次通行次费交费额大于年费金额的,则二类车最高只按年费额680元计收。”黄薇说。
黄薇说,自治区政府批复按“外籍车辆驻留城市时间收取通行次费”,是参照了区外一些城市的做法,并非柳州首创。
柳州城投公司负责人说,柳州收取的“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全部用于偿还“城市内环路及中心骨架道路和‘四桥一路’”的银行贷款。
“进城费”普遍存在折射城市发展之困
半月谈记者了解到,“贷款建设、收费还贷”的建设模式是我国许多城市的普遍做法。
“城市路桥是公共产品,本应由政府无偿提供。但在现在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一方面要解决城市发展中的交通先行问题,一方面又面临资金不足的掣肘。地方政府只能按照国家政策,通过国有公司贷款建设,再通过收费来还贷。”周安乐坦言,贷款修路主要是为了改善城市的生产生活环境,如若不然,一个城市好的交通条件就没有办法产生出来,必然会影响到这个城市的发展。
柳州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称,柳州市实施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较大改善,交通状况位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不仅让柳州市民享受到了交通基础设施改善带来的便利,也优化了柳州市的投资环境。
“通过融资方式适当超前发展基础设施不能说不好,但地方政府要科学规划,不能不考虑成本和收益,更不能不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简单转嫁成本和过长时间和过高价格收费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薛涛说。
业内人士认为,在当前的财政体制下,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对财税体制进行进一步改革,让地方政府有更多的财政资金用于为老百姓提供免费的公共产品。
同时,在“贷款建设、收费还贷”政策实施过程中,要让收费行为公开、透明,不能让这笔收费成为一笔“糊涂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应更多地用公共财政支付这一费用,不能过度收费,更不能把“贷款建设、收费还贷”变成地方GDP增长的主要方式。(《半月谈内部版》2012年第2期,记者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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